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608號
CYDV,113,訴,608,2024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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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08號
原 告 施德賢

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律師
被 告 侯條清侯新丁之繼承人


侯玉珠侯新丁之繼承人

侯漢昇即侯新丁之繼承人


侯秀卿侯新丁之繼承人

黃宏堅侯新丁之繼承人


潘旭昇侯新丁之繼承人


潘惠慈侯新丁之繼承人


潘惟運即侯新丁之繼承人


陳碧柳侯新丁之繼承人


陳碧琴即侯新丁之繼承人


陳思帆侯新丁之繼承人


陳幸姫侯新丁之繼承人

陳美月侯新丁之繼承人


陳美雅侯新丁之繼承人


侯易興即侯新丁之繼承人




朱天送侯新丁之繼承人

上 一 人
輔 助 人 朱來發
被 告 賴郁庭侯新丁之繼承人


賴仲志即侯新丁之繼承人

施素霞

永安宮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銘靜

被 告 黃金豹

施德忠



施德昌

施佩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賴郁庭侯新丁之繼承人本人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  
  理 由
一、按滿18歲為成年,民法第12條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喪失訴
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
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
止。第170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
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
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
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及第178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賴郁庭侯新丁之繼承人係民國00年0月出生,
此有全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113年度調字第91號卷第173
頁),於原告起訴時(113年7月12日)雖為未成年人,然目
前業已成年而有訴訟能力,未據兩造提出書狀聲明承受訴訟
,爰依前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被告賴郁庭侯新
之繼承人本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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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