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08號
原 告 施德賢
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律師
被 告 侯條清即侯新丁之繼承人
侯玉珠即侯新丁之繼承人
侯漢昇即侯新丁之繼承人
侯秀卿即侯新丁之繼承人
黃宏堅即侯新丁之繼承人
潘旭昇即侯新丁之繼承人
潘惠慈即侯新丁之繼承人
潘惟運即侯新丁之繼承人
陳碧柳即侯新丁之繼承人
陳碧琴即侯新丁之繼承人
陳思帆即侯新丁之繼承人
陳幸姫即侯新丁之繼承人
陳美月即侯新丁之繼承人
陳美雅即侯新丁之繼承人
侯易興即侯新丁之繼承人
朱天送即侯新丁之繼承人
上 一 人
輔 助 人 朱來發
被 告 賴郁庭即侯新丁之繼承人
賴仲志即侯新丁之繼承人
施素霞
永安宮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銘靜
被 告 黃金豹
施德忠
施德昌
施佩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賴郁庭即侯新丁之繼承人本人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
理 由
一、按滿18歲為成年,民法第12條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喪失訴
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
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
止。第170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
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
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
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及第178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賴郁庭即侯新丁之繼承人係民國00年0月出生,
此有全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113年度調字第91號卷第173
頁),於原告起訴時(113年7月12日)雖為未成年人,然目
前業已成年而有訴訟能力,未據兩造提出書狀聲明承受訴訟
,爰依前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被告賴郁庭即侯新丁
之繼承人本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嘉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