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518號
CYDV,113,訴,518,2024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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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18號
上訴人 雅銘能源科技企業社石家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麗娟光勝行間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前已核定為新臺幣900,380元,應徵裁判費新
臺幣14,8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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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