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4年度,5296號
TPDV,94,訴,5296,2005100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5296號
原   告 久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張秀珍
被   告 馥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勝善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馥豐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0000000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32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227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1/1頁


參考資料
馥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久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