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繼字第1872號
聲 請 人 林彥宏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林茂修(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嘉義縣○○鄉○○
村○○○00號)之次男,被繼承人於113年8月23日死亡,聲請
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
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林茂修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