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3年度,232號
CYDV,113,消債更,232,20241112,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王建能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江昱勳律師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王建能自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
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
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
清冊,向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調解債務清償方案,惟調解
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
新臺幣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
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
實,業據提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11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郵政
存簿儲金簿影本、薪資單影本等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
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58號卷核閱屬實,此外,本件又查無
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
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
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3年11月12日上午10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方瀅晴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