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837號
債 權 人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潘筠方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日函
請債權人於文到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同年月6日送
達於債權人,此有通知函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
迄今仍未繳納,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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