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708號
債 權 人 嘉義縣番路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莊振基
代 理 人 何欣晏
債 務 人 江國堂
債 務 人 江翊勵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江國堂、江翊勵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下同
)503,891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5日起至113年8月14日止
,按年息1.915%計算之利息,與113年8月15日起至114年2月
14日止,按年息3.6399%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2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3708%計算之利息,及自113年8月15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利息部分以上開各段利率同標準計收
違約金;㈡147,323元,與自113年7月25日起至113年8月24日
止,按年息1.915%計算之利息,暨113年8月25日起至114年2
月24日止,按年息3.6399%計算之利息,及自114年2月2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3708%計算之利息,與自113年8月2
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利息部分以上開各段利率同標準計
收違約金;㈢866,664元,暨自113年7月17日起至113年8月16
日止,按年息1.915%計算之利息,及113年8月17日起至114
年2月16日止,按年息3.6399%計算之利息,與自114年2月1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3708%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8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利息部分以上開各段利率同標準
計收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450元整,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江國堂應向債權人給付159,988元,及自113年7月17
日起至113年8月16日止,按年息1.915%計算之利息,與113
年8月17日起至114年2月16日止,按年息3.6399%計算之利息
,暨自114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3708%計算之
利息,及自113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利息部分以上
開各段利率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元整
,債權人如對債務人江國堂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
江翊勵負給付之責,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