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31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 務 人 何沛蕎即何浚鴻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何宥程即何浚鴻之繼承人
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鄭湘榆即何浚鴻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中華民
國113年8月8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中第一項第㈡點關於「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之記載
,應更正為「按年息15.6%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支付命令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