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811號原 告 A女 (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均詳卷)訴訟代理人 林淇羨律師被 告 黃芳進 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律師 賴巧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案情繁雜,延展至民國113年12月5日下午5時整,在本院第九庭宣判。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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