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4729號
CYDV,112,司促,4729,20241118,2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72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陸政宏
債 務 人 張光智即日小吃店張沛然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中華民
國112年6月12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關於債務人「張光智即日翔小吃即張沛然之繼承人
」之記載應更正為「張光智即日小吃店張沛然之繼承人」。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支付命令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