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353號
CYDM,113,附民,353,2024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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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53號
原 告 王思懿 住○○市○○區○○路○段0巷0弄0號四 樓
被 告 林宥兌
住雲林縣○○市○○里00鄰○○路000巷00○0號

蔡明修


徐雅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1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王思懿對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11號,被告林宥兌
蔡明修徐雅綺之詐欺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裕翔                  法 官 蘇姵文                   法 官 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高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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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