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3年度,662號
CYDM,113,金訴,662,2024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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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662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忠翰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72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113年11月12日上午9時39分在刑事第七法庭宣示
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
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
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
訂期日宣示判決者,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
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29分
宣判,惟因該日適逢颱風來襲,嘉義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
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
條第1項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官怡臻
法 官 鄭諺霓
法 官 陳昱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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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