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913號
CYDM,113,聲,913,20241129,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傅議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39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傅議增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貳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
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
得易科罰金之罪,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
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
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
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
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
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
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部
分所處之刑,自亦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
官會議第144號解釋參照),再按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
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
,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
定其執行刑,且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
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
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80年臺非
字第473號判決先例、93年度臺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罪刑確
定在案,附表所列各罪均係受刑人在附表編號9裁判確定前
所犯,又附表編號1至8、10所示之罪刑均得易科罰金,另附
表編號9之罪刑不得易科罰金,聲請人係經受刑人請求而就
附表所列各罪刑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
署定刑聲請書(本院卷第15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本院113年度聲字第826號裁定、113年度嘉簡字第1039
號判決等在卷可按,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
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
四、經本院函詢受刑人關於本案定應執行刑之意見,惟自民國11
3年10月30日受刑人收受迄今,尚無回覆意見,有本院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45頁),復考量受刑人所為各次犯
行所顯示之人格特性、權衡受刑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
相關刑事政策,參酌附表各罪宣告刑之總和上限、各刑中最
長期、前開裁定所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等情形,兼衡
受刑人犯罪時間類型情節及罪質,暨其不法與罪責程度
、日後復歸社會更生可能性等一切情狀,爰就受刑人所犯如
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另受刑人於附表中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依上述說明,本院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後段、第2項 、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舒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美足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3年3月7日 113年3月17日 113年4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132號等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132號等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132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545號 113年度易字第545號 113年度易字第545號 判決日期 113年6月28日 113年6月28日 113年6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545號 113年度易字第545號 113年度易字第54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8月6日 113年8月6日 113年8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096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096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096號 編號1-9號由嘉義地院113年度聲字第826號定應執行刑2年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3年4月6日 113年4月7日 113年4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132號等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132號等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132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545號 113年度易字第545號 113年度易字第545號 判決日期 113年6月28日 113年6月28日 113年6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545號 113年度易字第545號 113年度易字第54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8月6日 113年8月6日 113年8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096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096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096號 編號1-9號由嘉義地院113年度聲字第826號定應執行刑2年
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 竊盜 放火燒燬其他物件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4月10日 113年4月15日 113年3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132號等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132號等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94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545號 113年度易字第545號 113年度訴字第106號 判決日期 113年6月28日 113年6月28日 113年6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545號 113年度易字第545號 113年度訴字第10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8月6日 113年8月6日 113年7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096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096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466號 編號1-9號由嘉義地院113年度聲字第826號定應執行刑2年
編     號  罪     名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3年4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778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1039號 判決日期 113年8月1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1039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3年9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備      註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945號(更正)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