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上附民字,113年度,18號
CYDM,113,簡上附民,18,202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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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羅文成
被 告 池雅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113年度簡上字第103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羅文成於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03號被告池雅蓉被訴
毀棄損壞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王榮賓                  法 官 何啓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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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