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羅文成
被 告 池雅蓉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113年度簡上字第103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羅文成於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03號被告池雅蓉被訴
毀棄損壞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王榮賓 法 官 何啓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