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朴簡字,113年度,412號
CYDM,113,朴簡,412,2024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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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朴簡字第41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政潔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99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政潔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蔡政潔所為,係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罪、同法第356條之損害債權罪。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使公
務員登載不實罪及損害債權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
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行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民事判決宣告告
訴人劉OO得對其假執行後,不思清償與告訴人間之債務,竟
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虛偽將其名下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附表所示之土地信託登記予他人,不僅對告訴人之債
權造成危害,亦使承辦公務員在形式審查無誤後,將不實之
登記事項登載於其職掌之公文書上,足生損害於地政機關辦
土地登記事項之正確性,所為實有不該;復審酌本案告訴
人得依照民事判決假執行之債權額,以及被告虛偽信託登記
予他人之土地筆數、公告現值等,參以被告犯後坦承犯行,
兼衡被告自陳之個人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四、程序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 第2項。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王輝興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鄭富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



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6條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9994號  被   告 蔡政潔 
  選任辯護人 洪茂松律師
上列被告因毀損債權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政潔前於民國112年5月31日、同年8月22日各向劉OO借款 新臺幣(下同)50萬元,共計100萬元,並開立支票給劉OO作 為擔保。嗣蔡政潔因未依約清償,劉OO於112年10月6日提示 支票遭退票後,即向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訴請蔡政潔給付借款 ,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訴字第34號民事判決命蔡 政潔應給付100萬元及自113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給劉OO,並於判決中諭知得供擔保後 假執行,劉OO因而取得執行名義。蔡政潔於收受上開判決後 已明知上情,其並無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辦理 信託登記予其女蔡OO(已另為不起訴處分)之真意,然為規 避強制執行,竟基於意圖損害債權人劉OO之債權、使公務員 登載不實之犯意,簽立不實信託契約書,於113年3月29日委 由不知情之地政士黃OO持向嘉義縣朴子地政事務所行使,以 辦理信託登記予蔡OO,致承辦之公務員將此等不實事項登載 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土地登記簿上,以此方式損壞劉OO之債權 ,並足生損害於地政機關對於土地登記事項之正確性。嗣因 劉OO欲聲請強制執行向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調蔡政潔之財產所 得清冊,始悉上情。
二、案經劉OO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政潔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人劉OO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被告簽立之借據及借貸同意 書影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訴字第34號民事判決 、本案土地之土地登記申請書及土地建物改良物信託契約書 等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 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蔡政潔所為,係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 同法第356條之損害債權罪嫌。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 ,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斷。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2  日               檢 察 官 王輝興 附表
編號 信託之財產 1 嘉義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 2 嘉義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 3 嘉義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 4 嘉義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 5 嘉義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 6 嘉義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 7 嘉義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 8 嘉義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  9 嘉義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  10 嘉義縣○○鄉○○○○○000地號土地  11 嘉義縣○○鄉○○○○○000地號土地  12 嘉義縣○○市○○路○段0000○號建物  13 嘉義縣○○市○○○○路0000○號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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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