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嘉簡字,113年度,1125號
CYDM,113,嘉簡,1125,2024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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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嘉簡字第112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國雄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75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胡國雄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前於民國110年間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嘉
簡字第8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11年5月7日執
行完畢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則
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
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檢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已就
被告前開構成累犯之前科紀錄及應加重其刑之情形為主張並
提出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矯正簡表以為舉證,本院審酌被
告犯罪情狀,認為如依累犯規定加重最低本刑,並不會使被
告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也不會使其人身自由
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與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皆無
牴觸,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所需,任意竊取他人物品,
顯然欠缺法紀及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應予非難,並考量
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所竊得行動電源1個業經警扣案
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參(警卷第24頁
),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竊得物品之價值,
及其前有竊盜、公共危險等前科(構成累犯部分不予重複評
價),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及其暨其
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被
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依刑事判



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輝興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珈慧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7545號  被   告 胡國雄 男 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0鄰○○○街00             號2樓○○○○○○○○)            居嘉義市○區○○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胡國雄前因妨害公務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0年度 嘉簡字第83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11年5月7 日執行完畢。其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故意,  於113年6月3日15時43分許,在嘉義市○區○○街000號前,徒 手竊取莊承翰所有放在機車置物箱內之行動電源1個。經警 於113年6月14日循線查獲,並扣得上述行動電源(已發還莊 承翰)。
二、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胡國雄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被害人莊承翰於警詢時之指述情節相符,並有路口監 視器影像翻拍照片6張、查獲照片4張、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 一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被害報告單、贓 物認領保管單等附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 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其曾受如 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 表在卷可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請審酌是否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依刑 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檢 察 官 王輝興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書 記 官 黃荻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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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