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嘉交簡字,113年度,866號
CYDM,113,嘉交簡,866,2024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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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嘉交簡字第866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秋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113年度
偵字第6001號),本院受理後(113年度交易字第366號),因被
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楊秋煌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楊秋煌於本院審
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楊秋煌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㈡本件車禍發生後,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未報明肇事人
姓名,警員依據勤指中心之轉報前往現場處理時,被告在場
主動向其坦承為肇事駕駛人乙節,有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
溝背派出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附卷可
參(警卷第25頁),故在有偵查權限之警員到現場處理前,
警員既不知犯罪人為何人,仍屬未發覺之罪,而被告對於該
未發覺之罪主動坦承其係行為人,表明自首願受裁判,爰依
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駕駛汽車,應注意行經閃
黃燈號誌路口,應減速慢行,且左轉彎時,應行至交岔路
口中心處左轉,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以維護其他用路
人之安全,卻因疏未注意,而未達路口中心處即占用來車道
搶先左轉,不慎自後撞及告訴人甲○○之超速車輛致人受傷,
誠有不該,惟過失固非如故意行為般惡性重大,被告犯後始
終坦認己過之態度,而兩造間就賠償金額因告訴人尚未能確
認醫療費用而無法達成調解(本院交易卷第51、57頁),告
訴人亦已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求償,綜合斟酌上述情節,
復衡酌被告之駕駛行為及告訴人之用路行為、就本案交通事
故應負肇事責任、告訴人所受之傷勢之情形,暨被告之前無
經法院論罪科刑之前科素行,及其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教育
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本院交易卷第58頁)、告訴人
之意見等一切情狀(本院交易卷第59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 提起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 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俊良提起公訴,檢察官邱亦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嘉義簡易庭法 官 洪舒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柯凱騰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6001號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暨證據:
一、犯罪事實
  楊秋煌於民國113年1月8日晚間9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 0號自用小客車,沿嘉義縣大林鎮162線公路由西往東方向行 駛,行經中興路2段與2段1巷口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行經 閃光黃燈號誌路口,應減速慢行,且左轉彎時,應行至交岔 路口中心處左轉,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而依當時天候 晴,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 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而未達路口中心處即占用來車 道搶先左轉,適有甲○○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大型重型機 車,沿對向直行駛至,亦疏未注意減速慢行、小心通過,反 超速行駛,兩車發生碰撞肇事,甲○○因而倒地受有下頷骨開 放性骨折併移位、四肢多處挫傷及擦傷之傷害。二、證據清單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楊秋煌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駕車肇事致告訴人受傷之事實 2 告訴人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3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現場及車損照片 被告駕車肇事經過、肇事現場狀況及警方調查結果等情 4 診斷證明書 告訴人因本件車禍受有傷害 5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雲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113年8月2日嘉雲鑑字第1135005358號函暨所附嘉雲區0000000案鑑定意見書 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夜間行經閃光黃燈號誌交岔路口,未注意安全,小心行駛,反未達路口中心處及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不當,為肇事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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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