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政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45號、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46號、113
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毒品咖啡包參包(標示
「best wish for you」黑色包裝,檢驗後淨重共七點九二二一
公克),以及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毒品咖啡包拾
參包(標示「R.M」黑色包裝,檢驗後淨重共二十六點九四四公
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嘉義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於民國111年4月
17日21時45分許及同年月23日1時10分許,分別在嘉義市○區
○○路000號前、世賢一路與北社尾路口處,2次查獲被告蔡政
育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聲請人以113年度撤緩毒
偵緝字第46號、第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處分書在
卷足稽。查扣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毒品咖
啡包3包、毒品咖啡包13包,係屬違禁物,有衛生福利部草
屯療養院鑑驗書附卷足證,請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
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
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依本院113年度毒聲字第1
77號裁定送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嗣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3年10月11日釋放(另案接續
執行),復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
偵緝字第46號、第47號為不起訴處分,經本院查閱113年度
撤緩毒偵緝字第46號、第47號全卷(含執行卷)核對無誤。
四、扣案之毒品咖啡包3包(標示「best wish for you」黑色包
裝,檢驗後淨重共7.9221公克)、13包(標示「R.M」黑色
包裝,檢驗後淨重共26.944公克),經送鑑定均檢出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此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衛生福
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草療鑑字第1110400398、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在卷可查,均屬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法第4條、第8條、第11
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為違禁物
,自應宣告沒收銷燬之,是依前開規定,檢察官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銷燬並無不合,均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富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