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違禁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100號
CYDM,113,單禁沒,100,2024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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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博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13年度執字第4250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大麻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柒壹玖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江博鈞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查獲,扣案之大麻1包係第二級
毒品而屬於違禁物,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附卷可
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規定,聲請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
  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而其未經裁判沒收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
(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意旨參照
)。
三、經查,被告前因共同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
種以上毒品罪,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98號判處有期徒刑2
年6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稽。前開案件未經沒收之扣案物中第二級毒品大麻1
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
大麻成分,驗餘淨重0.7191公克,有該院草療鑑字第112030
0820號鑑驗書可佐,是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屬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法第4條、第8
條、第11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
係屬違禁物,依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宣告沒收
銷燬之。是檢察官聲請沒收銷燬,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家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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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