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3年度,125號
CYDM,113,交附民,125,2024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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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25號
原 告 黃○文
法定代理人 黃纓淇
原 告 黃纓淇
被 告 陳育民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一三年度交訴字第九六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黃○文、黃纓淇對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96號,被告陳
育民公共危險等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官怡臻                   法 官 方宣恩                   法 官 余珈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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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