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66號
原 告 陳裕隆
被 告 吳浚任(即吳建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經查,原告依民法第478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原告新臺幣442萬4,612元及自民國104年7月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有民事起訴狀在卷
可稽,而被告之住所地在福建省金門縣○○鎮○○里○○00號,有
被告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佐;復依
本件卷證亦查無本院有管轄權之其他聯繫因素,是本件自應
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準此,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葛耀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小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