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3年度,178號
NTDV,113,監宣,178,2024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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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李氏美容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許可聲請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人甲○○處分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二、前項處分所得價金應存入受監護宣告人甲○○設於中華郵政
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聲請人並應於處分
二個月內會同開具受監護宣告人甲○○財產清冊之人向本院陳
受監護宣告人甲○○財產清冊。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受監護宣告人甲○○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5日裁定監
受監護宣告人甲○○,茲因甲○○目前居住於護理之家,需給
付看護費用,所以代為賣土地來補貼,爰聲請准予聲請人代
相對人處分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代理受監護
告之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成年
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
定。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第1款、第1113條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經本院以106年度監宣字第187號民事裁定選定為甲
○○之監護人,且已向本院陳報甲○○財產清冊,經本院以
109年度監宣字第83號受理審查後准予備查等情,經本院
職權調取上開案卷核閱屬實。   
(二)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戶籍謄本瑩芳南台企業社繳費收據聯、郵政存簿儲金
簿內頁、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南投基督教醫院住院收
據、金茂長照社團法人附設南投縣私立淨元住宿長照機構
費用明細財團法人創世社會福利基金會附設南投縣私立
草屯創世清寒植物人安養院在院證明、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甲○○之子游金山、游金彰生活明細暨費用單據、房屋
租賃契約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2年度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
南投基督教醫院診斷書、郵局交易清單等件為憑。本院審
受監護宣告人甲○○已無生活自理能力,需由專人全日照
護等情,認將受監護宣告人名下不動產轉換為現金,較可
即時支應其日後之醫療照護費用,而附表所示不動產非供
受監護宣告人甲○○自住之用,亦非其賴以維生所必需,且
附表所示不動產均為受監護宣告人甲○○他人共有之土地
,與他共有人合併出售較可地盡其利,並避免日後單獨處
分之困難。另觀諸聲請人所提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復參以
聲請人之陳述附表所示不動產將以高於公告現值之1450
萬元價格出售,而受監護宣告人甲○○依其持分可分得其中
362萬5000元,堪認出售附表所示不動產受監護宣告人
尚無不利。從而,聲請人請求本院許可其代受監護宣告人
甲○○處分附表所示土地,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法院於
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
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狀況;監護人於
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宣告之
人者,應負賠償之責。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
1103條第2項、第1109條第1項規定均有明示。本件為確保受
監護宣告人之利益,併諭知處分所得價金應存入如主文第二 項所示之帳戶內,專用於受監護宣告人之生活及醫療所需, 不得挪為他用或浮濫用盡,否則恐涉有侵占或背信刑責。又 為督促監護人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避免受監護宣告 人之財產遭不當處分,聲請人並應於處分附表所示不動產後 二個月內,提出變動後之財產清冊,陳報法院,附此敘明。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煒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洪聖哲                
附表
編號 種類 土地地號 權利範圍 1 土地 南投縣里鄉○○段00地號 公同共有1分之1 2 土地 南投縣里鄉○○段00地號 公同共有1分之1 3 土地 南投縣里鄉○○段00地號 公同共有1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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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