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13年度,39號
NTDV,113,家救,39,2024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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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39號
聲 請 人 梅雪梅南投縣○○鎮○○路000○0號

代 理 人 王志平律師(扶助律師)
相 對 人 李朝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聲請
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 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 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分 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 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 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本 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50號),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聲請費 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 准等情,業經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 狀以為釋明,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核閱無訛, 經核其所為聲請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10 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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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