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3年度,988號
NTDV,113,司繼,988,2024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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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988號
聲 明 人 王秀如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
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第1項本文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王水池於民國113年9月4日死亡時籍設臺北
市○○區○○路000巷000弄00號3樓,有戶役政資料查詢個人戶
籍資料附卷可查,是本件拋棄繼承事件應專屬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管轄,聲明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尚有
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許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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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