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7103號
NTDV,113,司促,7103,2024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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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1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水里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素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乃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142,098元,及自民國112年1
2月23日起至113年5月26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5024計算
之利息,自113年5月27日起至113年6月22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3.6399計算之利息,並自113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3.9708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月24日起至
113年5月26日止,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3.5024計算之
違約金,自113年5月27日起至113年6月22日止,就利息部分
按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違約金,自113年6月23日起至
清償日止,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3.9708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202,392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1日起至113年5
月26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5024計算之利息,自113年5月
27日起至113年6月20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利
息,並自113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97
08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月22日起至113年5月26日止,就
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3.5024計算之違約金,自113年5月
27日起至113年6月20日止,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3.63
99計算之違約金,自113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就利息部
分按年利率百分之3.9708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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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