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竊盜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民緝字,113年度,7號
NTDM,113,附民緝,7,2024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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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緝字第7號
原 告 同德學校財團法人南投縣同德高級中等學校

法定代理人 蔡枳松
訴訟代理人 張朝閔
被 告 朱鴻麒
游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緝字第18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顏紫安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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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