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335號
原 告 郭銀河
被 告 李承家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6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被告李承家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 本院提起公訴後,由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464號案件審理 ,已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辯論終結,有本院審判筆錄在卷 可稽。惟原告郭銀河係於113年10月30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之 收狀章可憑。從而,原告既於上開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後、 提起上訴前,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前開說明, 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 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霈蓁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