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9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玉雄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8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葉玉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玉雄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最高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及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9月(聲請意旨誤載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0日
,應予更正),在法務部○○○○○○○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
署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89370號(聲
請意旨誤載為第00000000000號,應予更正)函辦理核准假
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
,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
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
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昱 亭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