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5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文方
上列被告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
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文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文方因詐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4年1月,在法務部○○○○○○○執
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
字第11301789271號函辦理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
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
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即明。經查,受刑人經法務部於113年11
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89270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
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6年12月17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教
字第11301789271號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
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韋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怡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