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洗錢防制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投簡附民字,113年度,97號
NTDM,113,投簡附民,97,2024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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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投簡附民字第97號
原 告 陳佳蕙
被 告 陳暐杰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 年度投金簡字第159 號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
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陳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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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