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洗錢防制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投簡附民字,113年度,87號
NTDM,113,投簡附民,87,2024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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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投簡附民字第87號
原 告 許芮樺

被 告 張敏芳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投金簡字第145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照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廖允聖
法 官 任育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健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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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