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洗錢防制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緝字,113年度,3號
NTDM,113,原附民緝,3,2024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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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緝字第3號
附民原告 陳月莉


居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指定送達)
附民被告 李光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原金訴緝字第1號)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陳韋綸
法 官 廖允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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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