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原金訴字,113年度,16號
NTDM,113,原金訴,16,2024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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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佳暉



選任辯護人 姜林青吟(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軍偵
字第12號、113年度偵字第975號、113年度偵字第1997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 告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60頁),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 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施俊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欣叡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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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