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東、成功簡易庭(民事),東小字,113年度,108號
TTEV,113,東小,108,20241105,2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東小字第1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侯正峯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
年9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上訴人係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一部不服(見本院
卷第109頁),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萬7,927元(計算式:4萬252元-右車側裙角烤漆2,325元=3萬
7,927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1/1頁


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