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東、成功簡易庭(民事),東原小字,113年度,57號
TTEV,113,東原小,57,2024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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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東原小字第57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廖俍一
朱志昇
被 告 施俊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萬2,989元,及自民國(下同)
113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47%計算之利息,暨自113
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陳建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檢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欣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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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