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13年度,519號
TNEV,113,南簡補,519,2024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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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519號
原 告 李鸞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清美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號
0樓之00房屋遷讓返還原告,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79,700元(即該房屋課稅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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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