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13年度,514號
TNEV,113,南簡補,514,20241115,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514號
原 告 洪智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998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
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