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513號
原 告 黃蕙琪
被 告 黃絹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被告向其承租之房屋位於苗栗縣苗栗市,被
告之戶籍地址位亦於苗栗縣苗栗市,有原告提出之被告身分
證影本、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為證,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
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亞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