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507號
原 告 常辰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群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進勝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 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4,3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
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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