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3年度,417號
TNEV,113,南簡,417,20241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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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417號
上 訴 人 宋芸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家豪王怡雅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9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
徵收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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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