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376號
原 告 呂中修
呂昆浲
被 告 陳南安
陳淑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下午3時在本院
第1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12
月26日宣判,惟因被告陳南安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發生交通
事故致無法到庭,應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永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