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154號
上 訴 人 趙子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清龍、陳美伶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