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契約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消簡補字,113年度,3號
TNEV,113,南消簡補,3,2024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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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消簡補字第3號
原 告 張琇
上列原告與被告酷雷米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00
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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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酷雷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