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建簡補字,113年度,9號
TNEV,113,南建簡補,9,2024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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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建簡補字第9號
原 告 李金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維倫即寶發開發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1萬5,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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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