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13年度,443號
TNEV,113,南小補,443,2024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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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443號
原 告 李宜佳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雅鳳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41,001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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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