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13年度,413號
TNEV,113,南小補,413,2024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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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413號
原 告 宋信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金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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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