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3年度,1634號
TNEV,113,南小,1634,2024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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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1634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博治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13年度司促字第17703號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30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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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