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3年度,1411號
TNEV,113,南小,1411,2024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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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南小字第1411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楊鵬遠律師
被 告 蔡欣達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41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上午10時4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臺南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䊹伊
書記官 王美韻
通 譯 黃伊美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8,925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  記  官 王美韻
           法    官 陳䊹伊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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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