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9樓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住○○市○○區○○○路0段0號9樓
被 告 林錦瑞 住臺南○○○○○○○○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400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3年11月27日下午1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
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獻楠
書記官 李雅涵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3,898元,及其中70,000元 自民國113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李雅涵
法 官 王獻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雅涵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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