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3年度,1312號
TNEV,113,南小,1312,2024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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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1312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雯
訴訟代理人 陳緯雄
被 告 陳啟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4,723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中新臺幣906元,及自本判決確定日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
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承保訴外人謝佳珍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自
用小客車(下稱系爭汽車)之車體險,詎被告於民國113年4
月28日18時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普通重型機車於臺
南市○區○○路00號北側,於設有分向限制線(雙黃實線)禁
止橫越車道路段,逕自起步橫越,未注意其他車輛,不慎碰
謝佳珍駕駛之系爭汽車,致系爭汽車受損,伊已依保險契
約給付修理費用新臺幣(下同)49,342元(工資30,564元、
零件18,778元),被告為本件肇事原因,應負肇事責任,爰
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第191條之2規定,請求被告賠償上開
損害。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9,34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則以:係謝佳珍疑似超速、闖紅燈、駕駛執照過期
,未注意車前狀況而撞伊,非伊撞到系爭汽車等語。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
聯單、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道路交通事故初步研判表、系爭汽車行車執照、謝佳珍
駛執照、估價單、電子發票證明聯、車損照片、理賠計算書
為證,並經本院向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調取本件交通
事故相關卷宗資料查閱屬實。被告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經
本院當庭勘驗系爭汽車之行車紀錄器錄影畫面,本件係因被
告於設有分向限制線(雙黃實線)禁止橫越車道路段,欲橫
越車道至對面,而自路面邊線起駛進入車陣,鑽出外車道進
入內車道時,適系爭汽車駛至,無法期待其能煞停而致兩車
碰撞;系爭汽車係自臨安路左轉進入民德路直行,而民德路
與育德路口之行向為紅燈,本件事故發生於紅綠燈前,系爭
汽車並無超速或闖紅燈之情,有勘驗筆錄在卷可查;又依卷
附之謝佳珍駕駛執照,並無被告辯稱之持照過期之違規,是
被告之上開辯解均無足採。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
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被告因行車不慎,致發生本件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所承保之
系爭汽車損壞,原告已賠付系爭汽車之上開修復費用,則原
告自得於其給付之賠償金額範圍內,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代位被保險人向被告行使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㈢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
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
品,應予折舊。系爭汽車為112年9月出廠,其零件折舊後之
殘餘價值為14,159元【計算方式:如附表】,是系爭汽車修
復之必要費用於扣除零件折舊後加計工資30,564元後為44,7
23元。是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
段規定,請求被告給付44,723元,及依民法第229條、第233
條第1項及第203條規定,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
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即無理由,應予駁
回。
四、原告雖另依民法第191條之2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
惟依此請求,對於原告判決之結果,並無不同,對原告而
言,並未更為有利,本院自不用再就原告併為主張之本於民
法第191條之2規定所為之請求予以論述,附此敘明。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另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第4
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應由敗訴
之被告負擔906元,及自本判決確定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怡嘉附 表
年數     折舊額 折舊後餘額   計算方式   金額 (新臺幣)  計算方式   金額 (新臺幣) 8 18,778×0.369×8/12 4,619元 18,778-4,619 14,1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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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